协会章程

肇庆市企业联合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肇庆市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ZHAOQING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ZQ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肇庆市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吸收其它社会组织等自愿参加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市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作为肇庆市雇主组织代表,同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总工会组成肇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促进企业、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的平台;依照《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全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合各类雇主组织和社会各界,以服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己任,以“面向企业、为企业家服务”的宗旨,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自律;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建设幸福肇庆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肇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肇庆市古塔中路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市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和相关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

作为雇主(企业)组织代表,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加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健全我市雇主组织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我市雇主工作联席会议各委员单位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开展肇庆市雇主责任示范工程和肇庆市先进雇主组织评价工作,规范雇主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总结、发布、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和企业创新记录,依照有关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市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依法依规开展全市企业百强排序工作及推选肇庆企业参与全省百强企业排序和全国企业500强企业排序。

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新闻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肇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多边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积极承办政府和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为企业代办各种证照和产品认证。

自办冠以肇庆企业联合会独立注册的企业,并通过这些经济实体的发展为会员提供各种有效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合法经营企业或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团体;

各行业协会、企业团体和有关学会;

经济研究机构;

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本会会长联席会议批准;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有关材料;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协助、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确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的增补和调整;

决定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的增补;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的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才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长联席会议制度。会长办公联席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讨论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增补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

审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

确定或批准秘书处机构的设置;

批准部门领导、副秘书长的聘任;

批准执行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确定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会长联席会议在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时,凡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在处理后写出专项报告,分别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为了更高效地处理会务,本会设立执行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设立常务副会长一名,协助会长分管秘书处工作。执行会长和常务副会长人选由会长联席会议推选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会长办公会议向会长联席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备任职的政治、领导素质和业务能力;

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出任。但如有特殊原因可以由副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和备案。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联席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联席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合同、重要文件;

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宜;

对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补或调整人选提出建议;

对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选提出建议。

监管秘书处工作;

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全权负责本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协调;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联席会议决议;

协调下属单位的工作;

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撰写或修改管理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

对秘书处成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建议;

负责组织协调本会的重大活动。

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其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由本会执行机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基层党组织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和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领导本会业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本会所办的下属单位的管理费、上缴利润和分红;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接受任何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捐赠。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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